陈双喜、宋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1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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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1399号案件名称
陈双喜、宋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双喜;宋金生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1399号申请人陈双喜,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住保定市顺平县。被执行人宋金生,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住保定市竞秀区。申请人陈双喜与被执行人宋金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6民终17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6民终17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若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旭审判员 杨健健审判员 梁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孝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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