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可露、湖南省鸿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3执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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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3执544号案件名称
张可露、湖南省鸿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可露;湖南省鸿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3执544号申请执行人:张可露,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湖南省双牌县。被执行人:湖南省鸿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双电东路111号。法定代表人:龚璐,该公司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可露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鸿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3执5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昊审判员 成春林审判员 杨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祝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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