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自淼与陈宇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7民初4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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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民初4297号案件名称
艾自淼与陈宇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艾自淼;陈宇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7民初4297号 原告:艾自淼,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陈宇,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艾自淼与被告陈宇合伙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艾自淼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艾自淼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艾自淼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艾自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48元,减半收取64.24元,由原告艾自淼负担。 审 判 员 张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艾星君书 记 员 李 琳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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