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邓睿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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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224号案件名称
衡阳市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邓睿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衡阳市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睿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224号原告:衡阳市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白沙洲工业园白沙大道24号。法定代表人:梁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爱珍,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华坚,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邓睿洪,女,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湘,湖南展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祖国,湖南展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衡阳市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睿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衡阳市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市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4元,减半收取3002元,由原告衡阳市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李 劲代理书记员 陈巧玲校对人:李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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