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与向武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2执16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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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2执1615号之一案件名称
何为与向武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何为;向武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2执16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为,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身份证住址湘潭市雨湖区,现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向武,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申请执行人何为与被执行人向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湘0302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向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21年8月19日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按传唤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3日、2021年9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19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性权益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13日、2021年9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陈旭日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150元(包括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尚有10150元债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刚审判员 欧阳超审判员 胡宇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耀东本院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309号邮编:411100联系人:苏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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