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刘兴燕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103执12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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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03执12350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刘兴燕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刘兴燕;张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103执1235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临平路1号105室1楼部分A单元。法定代表人:吴晓楠。被执行人:刘兴燕,女,汉族,住贵州省。被执行人:张权,男,汉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03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申请执行刘兴艳、张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8939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主动将本案所有欠款全部偿还完毕,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本院地址:贵阳市云岩区金仓路8号邮编:550004执行法官 :朱祥联系电话:0851-871××××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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