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欣支行、姚立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36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3650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欣支行、姚立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欣支行;姚立敏;张子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365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欣支行,住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国贸路18号109室。负责人:张哲,行长。被执行人:姚立敏,女,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张子元,男,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欣支行与被执行人姚立敏、张子元借款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津0104执365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貌审判员 张 瑞审判员 李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