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委员会三门峡库区测绘大队、洪江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81民初1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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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81民初1296号案件名称
黄河水利委员会三门峡库区测绘大队、洪江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洪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黄河水利委员会三门峡库区测绘大队;洪江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81民初1296号申请人:黄河水利委员会三门峡库区测绘大队,住所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法定代表人:李启高。被申请人:洪江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法定代表人:刘云贵。申请人黄河水利委员会三门峡库区测绘大队(以下简称三门峡测绘大队)与被申请人洪江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畜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三门峡测绘大队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畜牧公司银行存款54670.7元,申请人三门峡测绘大队以其银行存款54670.7元为上述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门峡测绘大队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黄河水利委员会三门峡库区测绘大队的银行存款54670.7元(银行账号:2507xx,开户行:中国银行三门峡分行和平路支行);二、冻结被申请人洪江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670.7元;以上冻结期限均为1年。案件申请费566元,由申请人黄河水利委员会三门峡库区测绘大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 维 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 振书 记 员 刘振(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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