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王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保3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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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保370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王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王峰;孙影;锦州市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保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24甲。负责人:张弢,行长。被执行人:王峰,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孙影,女,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锦州市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重庆路三段24-12号。法定代表人:林华恭,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峰、孙影、锦州市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保3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莹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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