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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1、伍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桂0324民初3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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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民初3348号
  • 案件名称

    韦某1、伍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州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韦某1;伍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桂0324民初3348号原告:韦某1,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被告:伍某,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全州县。原告韦某1与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某1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韦某2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3、婚姻共同财产各一半;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打工认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生育儿子韦某2,××××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被告伍某辩称,同意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不需要法院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原告韦某1与被告伍某自愿离婚;二、小孩抚养:儿子韦某2(××××年××月××日出生)由被告伍某抚养,原告韦某1自2021年9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至小孩成年时止;三、本案受理费300元,调解减半收取150元,被告伍某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传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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