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军、段兴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1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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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1828号案件名称
刘云军、段兴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云军;段兴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1828号申请执行人刘云军,男,1973年11年1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被执行人段兴俊,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本院在执行刘云军与段兴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冀0606民初2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现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段兴俊的工资收入,需长期按期扣划,申请人书面申请法院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606民初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孝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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