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燕萍、常州市大洋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苏04民抗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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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民抗2号案件名称
祝燕萍、常州市大洋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祝燕萍;常州市大洋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钱晓儒;常州互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抗2号抗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祝燕萍,女,1972年5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大洋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东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137520904R。法定代表人:李孟玲,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钱晓儒,男,197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常州互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马杭众恒大桥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98580440K。法定代表人:钱晓儒。申诉人祝燕萍因与被申诉人常州市大洋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钱晓儒、常州互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2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以常检民监〔2021〕3204000005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万扬飞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江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白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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