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余喜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06民初5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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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06民初5707号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余喜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余喜珍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206民初5707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1166号行政大楼B座7楼726、735、737、73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256139073N。 法定代表人:刘爱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北仑区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喜珍,女,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余喜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余喜珍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波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徐璐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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