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尔孜旦吐尔孙塔依、阿里木江甫拉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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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执1591号案件名称
帕尔孜旦吐尔孙塔依、阿里木江甫拉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帕尔孜旦吐尔孙塔依;阿里木江甫拉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591号申请执行人:帕尔孜旦吐尔孙塔依,女,1985年3月12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阿里木江甫拉提,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维吾尔族,系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采油一厂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帕尔孜旦吐尔孙塔依与被执行人阿里木江甫拉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203民初50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阿里木江甫拉提应向申请执行人帕尔孜旦吐尔孙塔依支付房款80000元,申请执行人帕尔孜旦吐尔孙塔依放弃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阿里木江甫拉提承担本案执行费1100元。 执行过程中,已到位2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60000元。本院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全部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阿里木江甫拉提在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采油一厂有稳定工资收入,自2021年12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阿里木江甫拉提工资中其留生活费4000元外其他工资收入及发放的所有奖金、补贴予以扣留,直至扣足60000元为止;上述扣款由申请执行人帕尔孜旦吐尔孙塔依凭身份证领取。 本院认为,因本执行需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帕尔孜旦吐尔孙塔依同意终结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15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审判员 孙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新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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