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凌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1执7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81执743号案件名称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凌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凌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1执74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广场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利民,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曹凌波,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凌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期限长于四年的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381执7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如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审判员 陈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袁镇伟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8815号 下一篇 王建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6执9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