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6执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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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6执956号案件名称
王建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夹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建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6执956号被执行人:王建,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夹江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王建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罚金三千元,被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2.99克予以没收并销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建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证券、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信息。经调查,被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2.99克,部分作为案件检材于案发时送物证鉴定中心做毒品定性鉴定,剩余毒品已于2015年上交乐山市禁毒支队集中销毁;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川LX××××吉利美日牌车辆一辆,因该车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以上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采取限制高消费令措施。因被执行人王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占山审判员 薛山江审判员 杨松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玉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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