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袁镇伟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8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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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8815号案件名称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袁镇伟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袁镇伟;刘慧娟;刘巧军;河南冠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赵遂灿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8815号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3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54572362X。法定代表人:王志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庆,天津嘉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欣,天津嘉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镇伟,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刘慧娟,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刘巧军,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河南冠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北环路高桥营罗庄村四组(标牌路北)。法定代表人:赵遂灿。被告:赵遂灿,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袁镇伟、刘慧娟、刘巧军、河南冠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赵遂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铭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晗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8815号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3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54572362X。法定代表人:王志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庆,天津嘉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欣,天津嘉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镇伟,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刘慧娟,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刘巧军,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河南冠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北环路高桥营罗庄村四组(标牌路北)。法定代表人:赵遂灿。被告:赵遂灿,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袁镇伟、刘慧娟、刘巧军、河南冠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赵遂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铭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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