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秀、王廷菊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2021)黔2601民撤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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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01民撤3号案件名称
陈忠秀、王廷菊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凯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忠秀;王廷菊;赵学义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01民撤3号原告:陈忠秀,女,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鲁天卫、母勇,北京隆安(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王廷菊,女,1966年9月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被告:赵学义,男,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原告陈忠秀诉被告王廷菊、赵学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陈忠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忠秀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林勇军人民陪审员 王 雄人民陪审员 罗绍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文艺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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