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文杰、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12执4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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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4722号案件名称
潘文杰、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潘文杰;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12执4722号申请执行人:潘文杰,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朝鲜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法定代表人:王斯恒,总经理。本院执行潘文杰与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津0112民初6570号民事调解书,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刘志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祥娟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12执4722号申请执行人:潘文杰,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朝鲜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法定代表人:王斯恒,总经理。本院执行潘文杰与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津0112民初6570号民事调解书,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刘志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祥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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