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喆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督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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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督442号案件名称
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喆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喆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督442号申请人: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98号时代先锋二期1105房。法定代表人:钱卫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双,男,199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李喆,女,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沙市雨花区。申请人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喆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14日发出(2021)湘0182民督44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喆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李喆以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对(2021)湘0182民督442号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应当认定该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湘0182民督44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申请人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预交。审 判 员 蒋芷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廖 蓉书 记 员 喻炜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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