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玉军、罗颖等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5执3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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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5执396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玉军、罗颖等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会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玉军;罗颖;张亚文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5执3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东门街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1200055846011X。法定代表人:王扬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程玉军,男,1988年8月6日出生,侗族。被执行人:罗颖,女,1994年4月13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张亚文,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玉军、罗颖、张亚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程玉军、罗颖、张亚文协商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5民初7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仕友审 判 员 陶湘宁审 判 员 张太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米 斌代理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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