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福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沪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保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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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保415号案件名称
江西福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沪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江西福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沪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415号申请人:江西福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丰林工业新区创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6MA37WOM11N。法定代表人:杨彪,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西沪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十一楼116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988984082。法定代表人:蔡定根。申请人江西福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沪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福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沪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财保73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福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沪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屈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汪振华书 记 员 李紫薇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415号申请人:江西福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丰林工业新区创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6MA37WOM11N。法定代表人:杨彪,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西沪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十一楼116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988984082。法定代表人:蔡定根。申请人江西福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沪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福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沪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财保73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福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沪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屈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汪振华书 记 员 李紫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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