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沈北煤矿有限公司清水二井煤矿、张庆民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4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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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4348号案件名称
沈阳沈北煤矿有限公司清水二井煤矿、张庆民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沈阳沈北煤矿有限公司清水二井煤矿;张庆民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434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沈阳沈北煤矿有限公司清水二井煤矿,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水台街道三井社区。法定代表人:杨丽,系该煤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洁,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青达,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庆民,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沈北新区。上诉人沈阳沈北煤矿有限公司清水二井煤矿与被上诉人张庆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13民初5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被上诉人自2013年6月未再上班且单位停发工资。2015年7月以后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停缴社会保险。上诉人曾于2014年向被上诉人邮寄返岗通知,并于2015年5月30日在辽沈晚报上刊登通知要求被上诉人于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回原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被上诉人均未到单位报到的情况下,最终上诉人于2015年7月16日做出了《关于解除(终止)部分离岗人员劳动合同的决定》,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鉴于上诉人于仲裁及一审、二审中均提出了仲裁时效抗辩,故一审应当在查清是否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况后,依法裁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3民初52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上诉人沈阳沈北煤矿有限公司清水二井煤矿。审 判 长 石瑷丹审 判 员 孙晓芳审 判 员 董 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 畅书 记 员 陈 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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