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利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21民初2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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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21民初2782号案件名称
辽宁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利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辽宁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利甲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21民初2782号原告:辽宁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新区金沙江路如意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刘晓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该公司项目经理助理。被告:杨利甲,男,1975年生,现住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原告辽宁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利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辽宁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辽宁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苏宝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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