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会祥、保定市北市区东远金属成型机床制造厂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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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925号案件名称
张会祥、保定市北市区东远金属成型机床制造厂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会祥;保定市北市区东远金属成型机床制造厂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925号申请执行人张会祥,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保定市北市区东远金属成型机床制造厂,住所地保定市东三环西百楼。张会祥申请保定市北市区东远金属成型机床制造厂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06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06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敬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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