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鑫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3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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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3065号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鑫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鑫;王克栋;伍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3065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西街212号。负责人:杨亮,该该行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委托代理人:李志强,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王鑫,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王**栋,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伍军,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鑫、王**栋、伍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87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被执行人王鑫、王**栋、伍军(乙方)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的案件款共为129642.07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现在乙方已经履行20403.63元,剩余案件款109238.44元,乙方于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30000元,剩余案件款,乙方自2022年1月份开始,每月履行3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为止,并利随本请;二、现甲方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若乙方按期不履行,甲方可在2022年2月1日之后申请恢复对本案剩余案件款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30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进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汪生龙书 记 员 徐志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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