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天津勤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2民终7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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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2民终7319号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天津勤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天津勤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终7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99号津东大厦10层A区、B区1001、1002、1003室。主要负责人:危玮,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勤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杨家园村永联道99号。法定代表人:梁玉杰,经理。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勤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翟均勇审判员 苏美玉审判员 王伟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铎臻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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