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春红、聂恒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891执22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执2285号案件名称
卢春红、聂恒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卢春红;聂恒金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0891执2285号卢春红、聂恒金:你因诈骗罪被本院判处退赔受害人损失一案,依据本院(2021)苏0891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条,你应退赔人民币2735元给相关受害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卢春红、聂恒金主动将案款缴纳至我院执行账户,从中拨付40元退赔受害人彭某星。至此,(2021)苏0891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条卢春红、聂恒金所负退赔彭某星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现己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瑜、陈佳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4民初14292号 下一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孙立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1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