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孙立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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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175号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孙立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孙立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1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住所地保定市长城北大街418。法定代表人:戴卫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立方,住保定市新市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被执行人孙立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0606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30000元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财产申报表;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二、2021年1月28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三、2021年1月28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查找到了被执行人孙立方名下金风花园4-1-602,并进行了查封。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1年8月10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五、本案中查封的被执行人孙立方名下金风花园4-1-602因不具备处置权利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进行处置;六、2021年9月11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被执行财产;七、2021年9月7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陈媛媛沟通,将该案的走访、调查结果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八、2021年6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孙立方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606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旭审判员 梁 政审判员 杨健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天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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