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淮安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皮晓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2民初885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12民初8857号
  • 案件名称

    淮安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皮晓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淮安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皮晓舜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2民初8857号原告:淮安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东路71号新世纪花园7幢2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331051937E。法定代表人:李伟,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琨、穆宇雨,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皮晓舜,男,汉族,身份信息不详,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告淮安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皮晓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淮安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淮安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姚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 景书 记 员 金芳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