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阿丽米热·阿吾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22民初2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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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22民初2069号案件名称
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阿丽米热·阿吾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阿丽米热·阿吾提案件缘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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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22民初2069号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厦405、406室。 法定代表人:姜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章,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阿丽米热·阿吾提,女,1996年4月29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阿丽米热·阿吾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48.53元,合计73.53元,由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存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曾青松书记员 刘金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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