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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阿丽米热·阿吾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22民初2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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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22民初2069号
  • 案件名称

    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阿丽米热·阿吾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温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阿丽米热·阿吾提
  • 案件缘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22民初2069号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厦405、406室。    法定代表人:姜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章,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阿丽米热·阿吾提,女,1996年4月29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阿丽米热·阿吾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48.53元,合计73.53元,由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存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曾青松书记员    刘金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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