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惠燕,厦门行尊鞋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3执4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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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4386号案件名称
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惠燕,厦门行尊鞋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惠燕;厦门行尊鞋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438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云计算产业园39栋2单元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TC3705。 法定代表人:张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可,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建康,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行尊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582号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2809083P。法定代表人:陈惠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惠燕,女,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申请执行人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行尊鞋业有限公司、陈惠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21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厦门行尊鞋业有限公司、陈惠燕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71 285.70元及截至2020年11月9日的利息16 245.09元、逾期罚息750296.64元(从2020年11月10日起至付清时止的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271 285.70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并支付受理费3846元、律师费1000元。本院于同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厦门行尊鞋业有限公司、陈惠燕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消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惠燕限制消费。 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3日、6月7日、8月11日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厦门行尊鞋业有限公司、陈惠燕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冻结被执行人陈惠燕多个银行账户存款,实际控制金额为20.89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厦门行尊鞋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信息。在总对总查询到被执行人陈惠燕名下有闽XX宝马牌车辆一台(注册日期2018年4月26日),本院委托当地法院进行查封时被告知“未查询到此车辆信息”;其他未查询到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又委托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传统调查,反馈情况为“被执行人陈惠燕在惠安县无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厦门行尊鞋业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因本案未执行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本次执行中未得到任何受偿。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邓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平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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