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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欢、孙光巧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12执3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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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12执3260号
  • 案件名称

    刘欢、孙光巧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欢;孙光巧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12执3260号申请执行人刘欢,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孙光巧,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申请执行人刘欢与被执行人孙光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312民初10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9856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378元。同时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上载明“已保全(2021)苏0312民初1086号;邮政储蓄银行622180300000893484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传票、被执行人须知、告知书,限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0日、7月30日、9月15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支付宝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开立账户,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账户存款,冻结期限均一年,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本院依法扣划其账户余额18975元并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3、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0日、7月30日、9月15日三次通过执行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徐州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苏C×××××车辆登记信息,已诉讼保全,查封期限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3年1月27日止。因未实际扣押车辆,本院暂未采取下一步措施。4、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0日、7月30日、9月15日三次向徐州市铜山区不动产登记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孙光巧名下有位于丰县××镇蒋庄村房产,本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2024年7月29日止。因该房产系家庭成员共有的宅基地上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暂未采取下一步措施。5、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0日、7月30日、9月15日三次向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信息。6、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0日、7月30日、9月15日三次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7、执行过程中,本院到铜山区××集镇丰县××镇××后队寻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家中无人。8、因被执行人孙光巧申报财产不实,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孙光巧采取司法拘留15日,后因被执行人孙光巧下落不明,故本院暂未实施拘留措施。9、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被执行人孙光巧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10、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通过限高系统将被执行人孙光巧限制高消费。11、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所享有的权利及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98560元,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18975元,未执行到位79585元。对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暂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312民初10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祥进审判员  祁凤芹审判员  邓 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甄文姝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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