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城市伟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恢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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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恢361号案件名称
凤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城市伟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凤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城市伟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恢361号申请执行人:凤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凰城区凤北路文华苑小东A2#楼106-2号。法定代表人:赵新龙,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凤城市伟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法定代表人:童玉伟,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凤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凤城市伟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的(2018)辽0682民初5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凤城市伟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总对总及线下点对点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厂房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已被另案申请执行人凤城市鑫盛锁阀有限公司以变卖流拍价接受抵顶相应的债务,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凤城市伟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袁尔慷审判员 安 文审判员 张玉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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