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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太平、张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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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814号
  • 案件名称

    张太平、张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太平;张勇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814号申请执行人:张太平,男,1982年1月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镇中山路106号。被执行人:张勇,男,1984年2月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香树园周家湾438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太平申请执行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626民特630号裁定书确认:被执行人张勇欠申请人张太平货款47300元。被执行人张勇未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太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太平与被执行人张勇达成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张勇欠申请人张太平货款47300元,该款从2021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5000元至还清该款之日止;二、如被执行人未按该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恢复原裁定书的执行,并由法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81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安明爱书 记 员  宁雄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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