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茂后、周义军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5执保2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执保200号案件名称
甄茂后、周义军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甄茂后;周义军;王鑫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5执保200号申请人:甄茂后,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申请人:周义军,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申请人:王鑫,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人甄茂后与被申请人周义军、王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5执保2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璐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