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黄乃鹏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4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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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41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黄乃鹏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黄乃鹏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4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唐山街22号。法定代表人:周玉强。被执行人:黄乃鹏,男,1976年03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被执行人黄乃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03民初4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黄乃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借款本金9925.21元及利息、应收未收手续费及违约金(截至2020年11月10日,利息1288.59元、应收未收手续费及违约金3085.57元,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黄乃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律师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95元,由黄乃鹏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黄乃鹏未依法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集约送达的形式依法向被执行人黄乃鹏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黄乃鹏名下的财产信息,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黄乃鹏名下大连银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5日至2022年8月4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黄乃鹏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资金,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5日至2022年8月4日。3、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信息。4、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5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得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诗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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