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锐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和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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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057号案件名称
金昌锐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和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金昌锐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和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南充黑马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金昌锐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丁家峡。法定代表人:刘晶,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芙蓉,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四川和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铁荣路30号1幢3层4号。法定代表人:杨家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南充黑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望鹤路一段109号4幢。法定代表人:杨五一,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锐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和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南充黑马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昌锐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以被执行人四川和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南充黑马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尚未解决四川华邦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账目收支不平等的问题,变更股权存在风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金昌锐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10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世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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