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子文与常德市绿油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镇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1民初1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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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1民初1542号案件名称
毛子文与常德市绿油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镇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毛子文;常德市绿油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镇;陈邵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1民初1542号原告:毛子文,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鹰,男,湖南深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德市绿油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安德乡竹丰村四组。法定代表人:梁雨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王镇,男,系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陈邵华,男。原告毛子文与被告常德市绿油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镇、陈邵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毛子文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进行处分,对于毛子文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毛子文撤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计231元,由毛子文负担。审 判 员 吴苑子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 慧书 记 员 胡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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