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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子文与常德市绿油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镇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1民初1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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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1民初1542号
  • 案件名称

    毛子文与常德市绿油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镇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毛子文;常德市绿油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镇;陈邵华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1民初1542号原告:毛子文,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鹰,男,湖南深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德市绿油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安德乡竹丰村四组。法定代表人:梁雨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王镇,男,系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陈邵华,男。原告毛子文与被告常德市绿油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镇、陈邵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毛子文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进行处分,对于毛子文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毛子文撤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计231元,由毛子文负担。审 判 员 吴苑子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 慧书 记 员 胡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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