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路路通创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肖颜福等祁娟、李鹭晓、李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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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272号案件名称
新疆路路通创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肖颜福等祁娟、李鹭晓、李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新疆路路通创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肖颜福;祁娟;李鹭晓;李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272号一被执行人:新疆路路通创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长春中路1355号澳龙广场1栋4层11号。 法定代表人:方国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肖颜福,男,1980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米东区。 被执行人:祁娟,女,1981年05月10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李鹭晓,女,1972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昌吉市。 被执行人:李军,男,1978年08月17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吴卫青与被执行人新疆路路通创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肖颜福、祁娟、李鹭晓、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3689.99元,已执行标的为6067.14元,未执行标的为87622.8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2日、2021年6月3日、2021年6月29日、2021年8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发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等登记信息,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有少量存款,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已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请于冻结到期前一个月向法院提交书面续冻申请),并根据查询结果查封被执行人肖颜福名下×××号哈弗牌车辆的手续(存在抵押权,且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鹭晓名下有×××号别克牌车辆,本院委托昌吉市人民法院查封该车辆,但交警部门反馈“信息不符”,无法查封。 3.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查封被执行人李军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中路房产,查封被执行人肖颜福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兴中路房产,上述房产均属于轮候查封,且存在抵押权,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新疆路路通创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祁娟、李鹭晓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经走访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以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查询在当地的不动产信息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反馈显示均无不动产信息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7.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以申请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经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表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此未提出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帕尔哈提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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