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邢熙昌、邢熙皓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104民初963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9631号
  • 案件名称

    邢熙昌、邢熙皓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邢熙昌;邢熙皓;刘克敏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04民初9631号原告:邢熙昌,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农药研究所实验员,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邢熙皓,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刘克敏,女,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邢熙昌与被告邢熙皓、刘克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熙昌,被告邢熙皓,被告刘克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熙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4日搬出天津市南开区号房屋,结束侵占行为;2.本案件诉讼产生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方不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并霸占原告名下房产。由于原告母亲在生病后均由原告及其爱人进行照看,母亲自愿将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原告母亲在2021年4月前在红桥区单独居住,由于腰部受伤不能独立生活,二被告没有意愿照顾,后与原告一起居住,搬至原告位于西青区的房屋。侯台花园的房屋是两居室,不方便居住,涉案房屋是三居室,曾与二被告协商要求其二人搬至房屋居住,原告夫妻及孩子和原告母亲搬至涉案房屋,但协商未果。现被告夫妇侵占房产,妨碍母亲养老,影响原告一家人的正常生活,要求二被告尽快腾房。被告邢熙皓、刘克敏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是1998年结婚,自结婚之日便一起居住在涉案房屋。原定母亲去世后,原告和邢熙皓兄弟俩一人一半继承房屋,现在才知道房屋的产权已变更至原告名下。二被告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的二层,原告和母亲以前居住在一层,后来搬离。二被告想接母亲一起生活,但母亲没有过来。邢熙皓患有脑梗,治疗需要很多费用,刘克敏没有固定工作,二被告没有其他住房,也不同意搬到的房屋。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根据(2009)津南开证字第6106号公证书记载,案外人邢肇基于2009年7月29日因病在天津市死亡;邢肇基死亡时其名下财产有坐落天津市南开区号房产,该房产属于邢肇基和案外人张彩云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为邢肇基的遗产;张彩云、邢熙皓、邢熙昌均陈述邢肇基生前未就坐落天津市南开区号房产设立遗嘱,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婚前或夫妻财产约定;邢肇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父亲、母亲均先于其死亡,配偶张彩云,子女共有邢熙皓、邢熙昌二人;张彩云表示继承邢肇基的遗产,邢熙皓、邢熙昌均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邢肇基的遗产。基于以上事实,天津市南开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被继承人邢肇基名下的坐落天津市南开区号房产中的一半为邢肇基的遗产,由继承申请人张彩云继承。后涉案房屋权利人变更登记至张彩云名下。2021年4月,张彩云与原告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购买涉案房屋,价款为1100000元。原告表示实际是母亲赠与,其并未支付价款。现涉案房屋权利人已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关于涉案房屋使用情况,原告表示涉案房屋为两层,共三间卧室,自其父亲取得涉案房屋后,原告与邢熙皓就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邢熙皓居住在二层的一间卧室,原告居住在一层的一间卧室,父母居住在一层的一间卧室;后原告与邢熙皓分别结婚后也是这样居住的;2015年原告方购置房屋后,搬离了涉案房屋,原告的孩子继续在涉案房屋一层的卧室居住;8年前,母亲改嫁搬至继父××××北里的房屋居住,后继父去世,母亲因腰部受伤于2021年4月搬至原告位于西青区的房屋;现涉案房屋一层两间卧室空置,二被告居住在二层的卧室。二被告认可原告所述的上述房屋使用情况。另查,原告与邢熙皓系兄弟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虽为涉案房屋权利人,但就本案具体情况,原告基于亲属关系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并未支付相应对价,邢熙皓曾放弃涉案房屋部分继承权,使该房屋转移登记至其母名下。自原告与邢熙皓之父取得涉案房屋后,邢熙皓便与父母及原告在涉案房屋生活居住,刘克敏与邢熙皓结婚后一同搬入涉案房屋长期居住至今,二被告居住涉案房屋具有一定历史背景和家庭原因,而非非法占有。涉案房屋为三居室,二被告仅居住其中一间,并未阻止原告或其母亲使用房屋其他区域。邢熙皓身患疾病,二被告现无其他合理住房。综合考虑双方的身份关系、原告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成因、涉案房屋的房型特点、历史及现在的居住使用情况等因素,二被告现不具备腾房条件,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腾交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邢熙昌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计8475元,由原告邢熙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红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正、副本递交本院,并按照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未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