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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乔瑞军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2民初5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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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民初5031号
  • 案件名称

    张伟、乔瑞军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伟;乔瑞军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2民初5031号原告:乔瑞军,男,汉族,1971年10月18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0XXXX110181617。委托代理人:曹伟,延安市宝塔区桥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伟,男,汉族,1989年4月21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0XXXX904210090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瑞军诉被告张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瑞军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乔瑞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瑞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乔瑞军承担1505元。  审  判  员   李惠蓉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杨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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