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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萍、张大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1324民初6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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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24民初6365号
  • 案件名称

    朱萍、张大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朱萍;张大侠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1324民初6365号原告:朱萍,女,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张大侠,男,199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朱萍与被告张大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大侠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8年10月1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邻关系。2018年9月10日被告以家庭开支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向原告出示借条一张,约定借款一个月,没有约定利息,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5000元现金。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还款。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借款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约定还款,被告拖延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被告张大侠在诉讼过程中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如下事实:朱萍、张大侠均系泗县平山镇老山村大张庄人。2018年9月10日张大侠以家庭生活所需为由,向朱萍借款5000元,当日张大侠给朱萍出具一张5000元借条,并约定2018年10月10日还款。到期后经催要,张大侠未有还款,朱萍为此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借原告现金5000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当依法偿还。由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分时段计算,自2018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业中心起诉时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以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本案诉讼抗辩权的放弃,不影响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大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朱萍借款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业中心2021年7月20日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大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天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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