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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净国、栾川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4执恢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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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4执恢84号
  • 案件名称

    段净国、栾川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栾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段净国;栾川时代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4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段净国,男性,1987年11月28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栾川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324561040125C,住所地栾川县城八一路。法定代表人:常燕阁。本院在执行段净国与栾川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栾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栾劳人仲案字(2018)002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7050.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756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栾川时代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7日、2021年5月10日、2021年9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栾川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保险。未发现被执行人栾川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车辆、存款、房产、证券、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栾川管理部对被执行人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栾川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在公积金没有缴存记录。4、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栾川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在栾川县智通停车服务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但栾川县智通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仅履行了6973元,未能履行部分栾川县智通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还款计划。5、因提取的到期债权有六个案件共同冻结,该案按比例分配后只有1700元,2021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将该款领取。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1700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段净国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原宏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牛新愿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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