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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明、四川省华德润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4执11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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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84执111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继明、四川省华德润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崇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继明;四川省华德润润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4执1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继明,男,1970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四川省华德润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王蓉,职务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继明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华德润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经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债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川0184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7,504,744.19元,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64,924元未缴纳。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陈 琳审 判 员  毛德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琪书 记 员  吴 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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