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广海、雷家祥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1民初1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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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1民初1321号案件名称
熊广海、雷家祥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熊广海;雷家祥;彭晋保;文翠华;龙治江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1民初1321号原告:熊广海,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湖南深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家祥,男,195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彭晋保,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文翠华,女,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龙治江,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其国,安乡县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熊广海与被告雷家祥、彭晋保、文翠华、龙治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广海自愿撤回起诉,系其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广海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34元,减半收取4367元,予以免收。审 判 员 潘道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李雨薇代理书记员 梅光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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