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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娄香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7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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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7237号
  •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娄香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娄香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723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负责人:邱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春,天津益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娄香玉,女,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扎兰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娄香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72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俊貌审判员  张 瑞审判员  李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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