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穆瑞颖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6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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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6348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穆瑞颖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穆瑞颖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6348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主要负责人:陶津,行长。被执行人:穆瑞颖,女,1976年12月25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穆瑞颖借款合同执行一案中,双方就(2021)津0104民初1671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63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俊貌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嘉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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