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肇毅、大连昌鑫快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恢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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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恢303号案件名称
裴肇毅、大连昌鑫快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裴肇毅;大连昌鑫快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军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恢303号申请执行人:裴肇毅,男,1964年3月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大连昌鑫快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石道街34号层1号。被执行人:刘军昌,男,197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执行裴肇毅与大连昌鑫快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军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昌鑫快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军昌未履行(2019)辽0203民初3840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昌鑫快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军昌银行存款21583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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