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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海龙、陈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5执13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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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5执134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田海龙、陈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田海龙;陈楠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5执13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海龙,男,1975年3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楠,男,1973年2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海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借款52000元,已执行73.5元,尚欠51926.5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陈楠一直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楠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明,被执行人陈楠有银行存款73.5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其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贵DA**55北京现代牌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陈楠名下无房产登记、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到住所地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丽雄审 判 员 周 江审 判 员 杜彦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樊 淦书 记 员 危芝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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